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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几个问题

    专利权利要求由语言文字书写而成,通过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来描述和反映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但专利权利要求本身是抽象的,并不像有体物那样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因此必须通过解释来再现其所承载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实践中,无论是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还是在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中,都需要解读权利要求,明确其含义及保护范围。


一、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依据和证据划分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律法规来看,关于“解释”一词仅在《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有明确记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可以看出,上述条文都是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确定的规定,实际上并没有涉及权利要求的解释。有关权利要求解释的依据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