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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以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耽误法定或指定期限,导致权利丧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提供了救济途径。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在实践中很少见,本文结合一涉外案例对应用该条款请求恢复权利时需具备的条件及注意事项进行介绍和评述。

 

  关于不可抗拒的事由,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中并无明确定义。据通常理解,不可抗拒的事由即指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显然不可抗拒的事由比该条第二款中的正当理由条件更严格。

 

  案情介绍

 

  当事人有一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期限届满日已过将近2年时,紧急请求恢复权利。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当事人指出曾于期限届满日前委托乌克兰律师处理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事宜,然而,由于乌克兰国内发生战争,当事人与该律师的联系中断,导致未能如期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因战争属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现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恢复丧失的权利。同时附上该PCT申请公开文本、中译文及相关证明文件。

 

  审查员经初审发出了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以及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对当事人的恢复权利请求理由不予接受,因其认为当事人所述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所述的不可抗拒的事由。

 

  当事人不服,基于基本相同的理由提出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3个:其一,负责办理该PCT事务的乌克兰律师曾发给当事人的一封信,其中指出因基辅市和全乌克兰领土紧张局势,取消定于某日举办的会见。其二,该律师通知当事人,因顿涅茨克市特别紧张的局势,在该市基辅区及顿涅茨克州进行的军事行动,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且危及生命,无法充分履行代理条约规定的法律行为及义务。其三,乌克兰总统签发的一项命令,其中涉及保护乌克兰领土完整以及战胜恐怖威胁应进行的紧急措施。上述3个文件由乌克兰国内的公证机构、司法部进行了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的领事馆进行了认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复议请求审理后,做出维持初审意见的复议决定,主要理由如下:其一,当事人的注册国家(地区)为维尔京群岛,并非乌克兰,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办理该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应该委托中国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而非乌克兰律师。其二,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乌克兰律师已于期限届满日前1个半月告知了基辅市和全乌克兰领土局势紧张,当事人应当预见该乌克兰律师继续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可能存在困难,根据现代通信条件,有足够的时间委托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上述手续。因此,乌克兰国内冲突不是影响当事人办理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客观因素。因此,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