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北京卓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卓路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禧乐峰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三原告公司)与被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赛点公司)、金某等5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4万元。
三原告公司为关联企业,主营体育运动项目,是国内知名的高尔夫球服务经营者。金某等5人原来是三原告公司员工。2012年至2013年7月,金某等5人陆续从三原告公司辞职,入职新赛点公司,未经许可将三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新赛点公司使用。三原告公司认为,新赛点公司、金某等5人的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原告公司主张的同银行之间合作的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工作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秘密性。三原告公司对其主张的与银行合作的信息采取了合理保护措施,该部分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新赛点公司、金某等5人应对各自侵犯三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后,新赛点公司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