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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使命艰巨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基本现象。从理论上讲,创新是指人们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全部领域中进行的创造性活动,既包括知识创新(含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产业创新、产品创新),也包括制度创新(含法律创新、政策创新、体制与机制创新等)。在发展理论中,经济增长、知识创新与法治建设应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经济增长对社会变革起着决定性作用,它带来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快速增长,也引起了社会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在知识创新、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的协调体制中,经济处于中轴的地位,知识与法律为之进行曲线偏向摆动。其中,知识进步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法治建设则是经济增长的保障机制。

 

  20世纪初,经济学家熊彼特首先提出了创新理论。自那时以来,在新制度经济学派那里,技术进步和制度演变都看成是一种创新过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法律文明,表明了制度创新的本质属性。在近代法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是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标志。知识产权法律作为制度创新的产物,在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激励和规制创新活动的新制度供给,而在法律层面被喻为私权领域的财产非物质化革命,其基本功能是:为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为创意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交易机制;为创造性成果进行产权保护并提供市场规范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具有实现知识创新的法律价值目标。知识产权制度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起着激励和保护知识创新、促进和推动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功能,所以很多学者称之为创新之法”“产业之法。创新这一概念是对知识经济全面而精要的解释,可以视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价值范畴。创新价值体现在知识产权政策制定与立法活动之中。知识产权制度以基于创新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体现了尊重创新、保护智力成果、规制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的主旨。创新价值目标的实现,在法律规范设计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与私人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对知识产品有效的产权制度选择。这一制度通过授予发明创造者以私人产权,为权利人提供了最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保证了创新活动在新的高度上不断向前发展,从而促进了创新成果所蕴藏的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二是知识产权限制与社会创新发展机制。知识产权的限制,是对权利人专有权利的行使限制,其功能在于通过对产权的适度限制,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确保社会公众接触和利用知识产品的机会。三是知识产权运用与创新成果交易机制。知识产权运用是连接知识产品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法律纽带,旨在规制不同主体的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知识产品的动态运用和精神财富的流动增值,其主要制度就是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

 

  党的十九大为当代中国发展作出了准确的科学判断,确立了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经济上看,经济新常态表面上是经济增长减速换档,但是从本质上则是发展动力的转换和重塑,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要素的规模驱动力减弱,经济增长将会更多地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近年来,我国科研投入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于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也正在加强。2016年我国研发经费投入1.5万亿元,占GDP的2.1%,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创新指标得到较快发展:科技创造能力提升,跻身于发明专利申请大国,连续数年位居世界第一;品牌创建能力提高;文化创新能力增强,版权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逐年增长。我国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新兴产业迅速崛起,在国际市场的份额逐渐提高。而同期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速一直保持在7%左右,仍然处于中高速增长,我国经济总量从入世前的世界排名第6位跃升至第2位;对世界经济贡献率超过30%。当代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阶段,已经进入经济发展的增速换档期、风险凸显期和升级机遇期。在这一转型发展阶段,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实现从世界大国向世界强国的转变,关键在于改变经济发展动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其基本路径就是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和保障创新发展的制度功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